Page:NLC416-12jh001824-67378 法制.pdf/10

本页已校对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

爲國法」。偏重形式、濫作法令、其爲害有不堪設想者、忘其忍辱之重、蔑視時之力之偉大、爲政者輙憑一事物之興起而急於立法、不知法與天地有自然之理相伴之基本概念、誤於西洋學究之所謂「法治國」、遂有今日之繁文、有時竟成爲法令的遊戲、可慨也已。

吾人當此新國家之建設、應造成「超法治國」之精神、不可落於已往法治國之窠臼、亦不可迷於古代法治國之概念、

(二)綜上論述、足徵法由不得已而產生、生於不得已、而又有不得不生之因緣、蓋天地自然之律動、亦足以使之生也。

然與法對立者、有「無法」之存在、「無法」之中、有無爲之無法、有有爲之無法、皆爲人間自由之天地而適於安居、故法之對於無法不可不寬大。

某小學校先生敎學生曰、「水隨器之方圓而成形」、一學生起而問曰「洪水亦隨方圓之器乎。」此問誠有興味、無法二字、驟聞之若無法無天之謂、然正意之無法、並非毁法亂紀、乃法以前之法及超越法度之法、是以無法之小者、有嬌媚、有滑稽、時而令人健羨、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