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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用法令而爲新國家事實的活動之例如左。
清鄉委員會 治安維持委員會之組織 對於地方人民之宣撫及政治工作、匪賊之鎮撫初等教育之刷新、警察官及軍隊訓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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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之確立
政府期財政基礎鞏固並以維持治安爲目的、採左列之方法。
甲、收稅機關之整備改善
稅務監督署稅捐局鹽務署稅關之設置及整備、省財政廳之廢止、稅關之接收及整備。
乙、專賣機關之設置並整備
吉黑榷運署等機關之設置或改善。
丙、舊銀行之整理及滿洲中央銀行之設立。
丁、年度豫算制之採用。
戊、豫算編成法之制改善。
滿洲國大系第九輯法制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