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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任何形式下復活,所有任何納粹或 事行動與宣傳,均在禁止之例。

(4)準備使總國政治生活能在民主 基礎上重新建立,並使德國將來在國際政 清生活上參與和平合作。

凡形成希特勒政體基礎如對於宗教, 種族與政治信仰行政觀,所訂立之一切 納粹法律應予廢止。任何司法,行政或其 他方面之歧視,均不容存在。

四 戰爭罪犯及參加策制或實施納粹 事業,而結果造成暴行或戰爭罪行之人物 ,必須加以逮捕並交付宋。納粹領袖及 支持納粹之仔力人物,納粹機構與組織中 之高級官員,與危害盟國佔領及其他抱敵 對態度之一切人物,應加以逮捕與拘禁。

五 一切納粹黨徒,不僅在名義上參 鎖該黨活動者,及其他對於國標有敵 對行爲者,不得担任公職與牛公。且在 若干重要之私入事業上,亦不得居於負責 地位。此等人必須由被認爲在政治上,遺 Q上與性格上,確能協助德國正其民主制 度發展之人,予以接替。

六 德國教育應徹底加以改造,以消 與納粹與軍國主義之理論,面使民主思想 可能順利發展。

七 司法制度,必須根據民主與正義 ,以及依照不分種埃,民族,國籍或宗教 之公民平等權利原則,重行訂立。

八 德國之行政管理,必須根據中央 政治分權及發展地方政府權限爲原則。爲 達到此項的起凡:

(1)德國全國各地應按照民主原則 尤其須經由選舉委員會,在軍事安全與 軍事佔領日的許可之下,儘速恢復地方自 治。

(2)德國各地一切民主政黨,應進 許並鼓勵其成立,並予以會及公開討論 權利。

(3)議員與選舉之原則,在可能順 利實施地方自治之時,應儘速在州政府, 省政府及邦政安行施。

( 4 )德國中央政府目前暫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