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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與業經認可之進出口等計劃,
(b)確保生產並維持物品及工力, 以適應褾境 佔領軍及亡人士之需求;以 及維持德國人民之一般生活水準,惟此項 水準不得超過歐洲國家一般生活水準。 所謂歐洲國家係全部歐洲國家,惟聯合 王國及蘇聯則例外。)
〔c )根據國管開會之决定,確保 各佔領區之必需品保持平均之分配,在 全德以內產生一下術之經濟,並減少輸入 需求。
(d)管制德國工業及,一切經濟金融 之國際往來,中包括進口與出口,藉以 防止德與戰尔滯力之發展,並達成上述其 他各項目標。
(e) 德國一切有關經濟活動之公 私科學研究與實驗機以及試論室等等, 予以管制。
一五 爲進行並維持盟國管制委會所 規定之經濟管制,必須組織一德 行政 糊,並使其在可能範圍內,暈負起宣佈 並實施此項管制工作。務懊德國人民明瞭 此項管制工作之執行,以及其任何未之 處,概應自負其實。德國整個工作如有與 佔領標牴觸者,均應加以禁止。
一六 立採取下列各項揹施:
(a)對運輸作必要之修復,
(b)增加煤斤產量;
(c)增加農業生產至最大限度;
(d)對房屋及必需之公用事業,作 緊急之修復。
一七 盟國控制委會應採取適當步驟 ,對於一切參加對德作戰聯合國家所卡控 制之德國閦外資產,施行管制並加以理 。
一八 德國應保留足够之資歷,俾能 於償付賠償之後,使其人民無須外來助 節能生活。爲實現德國之經濟平衡,應規 定必要之步驟,以便償付業經國管制委 會所批准之進口貨貨價,並應消先自現行 生產品及存貨出所得之款,償付此項貨
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