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NLC511-023031404040699-44055 波茨坦協定.pdf/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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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三國政府同意組織「三號海軍委 會,應派代表雨名及所需之風 若干人 成,負就分齬德霅檻艇及三號有關繼卣 艦隊協議所引起之其他細節事項,向三國 政府提出委會所議決之建議。該委之總 部設在柏林,應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年日 以前召開首次會談。該委會各國代 有互相勘察各地德國醫艇之權利。

六 三國政府同意此項移交,包括建 造及修理中之艦艇,應於最短期間完成, 但不得遲於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五日。該委 會每隔兩週應提出報告書一次,兩包括該 委會所决議之積極分配艦艇之建議。

乙、三國同意下列分配德國商船之原 则:

一 凡德國商船,無論在何地向三 投降,應由蘇、英、美三國均分。此項船 斐之眞正移交各有關國家,應在對戰事 結束後之適當時期實行之。英美二國應就 分得之德國投降商船中,出適當數量分 耐予共同對德作戰中商船損失慘軍之兵佔 國。蘇聯所分得之船集則網出一部份歸 諸波蘭。

二 在對日作戰期間,此等船隻之分 派,配員與運用等事宜應由聯合 調整 局與聯合海事部管轄丹主持之。

三 此等船長之眞正移交軒應候對日 作戰結束後,三國會同組成之船隻委員會 應將可用之船隻開列清單予以估價,並應 根糝第一段之原則,提供分配之建議,備 資採納。

四 凡盟國對德管制委員會認爲維護 德國平時基本經濟所需之德國內河與沿海 船隻,可不包括在三强均分之船我内。

五 三國政府同意成立三方聯合組成 之商船委員會,由每與政府派遣代表二名 ,隨同必要之專員出席。該會職務在向三 國政府提交業經仝意之特定德國商船分配 辦法之題議,並處理三國政府開對於德國 商船問攝協議所引起之其他有關事宜。該 會總號設柏林,首次會議應在一九四五年 九月】日前舉行。該會各國代表團,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