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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

第一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爲制定法律之程序也。通例爲法律案之提出、立法機關之議决及行政機關之公布。法律經公布後始發生效力。關於國民政府成立以來之立法程序,爲說明便利起見,可分爲三期。
第一—國民政府成立至五院制成立(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七年十月八日)
第二—五院制成立至抗戰開始(十七年十月八日至十六年八月七日)
第三—抗戰開始以後(卽現今之法律程序)

一、第一期立法程序

在此時間,黨政軍合而為一,政權治權尙未劃分,可稱爲一權主義。法律與命令,亦無嚴格之界限。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爲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開幕時之最高權力機關。關於國家根本組織及重要機關之組織法,如國民政府組織法、軍事委員會組織大綱、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組織大網,均經其通過。其次政治委員會(或政治會議)爲國民黨特設之最高政治指導機關,經其議决之法律案頗多,例如省政府組織法(十六年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