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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民國日本國間基本關係條約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及

大日本帝國政府

  希望兩國互相尊重其本然之特質,於東亞建設以道義爲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

  理想下,互爲善鄰,緊密提攜,及確立東亞永久之和平,並希望以此爲核心

  ,而貢獻於世界全體之和平 。爲此訂立基本原則以律兩國間之關係,協定

  如左:

第一條 兩國政府爲永久維持兩國間善鄰友好之關係,應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

    ,並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講求互助敦睦之手段。

    兩國政府相約,互相撤廢政治外交教育宣傳交易等事項足以破壞兩國間

    好誼之措置及原因,且將來亦禁絕之。

第二條 兩國政府關於文化之融合,創造及發展,應緊密協力。

第三條 兩國政府相約對於足以危害兩國安甯及福祉之一切共產主義的破壞工作

    ,共同防衞之。兩國政府爲完成前項目的計,應各在其領域內,剷除共

    產份子,及其組織,並對防共有關之情報宣傳等,緊密協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