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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一人組織之省幹事不得兼該會書記其人選由省書記任命之

    省紀律委員會有執行第十九條第一第二第三項處分之權

    紀律委員會審查之結果認爲其錯誤必須制裁應予取消黨證或開除黨籍者依照

    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該委員會之辦理情󠄁形必須呈由省書記批准呈報中央書記長

第一七條 省紀律委員會受理之案件如其人爲服務於全國巴里拉總會之國防義勇軍官長

    或士兵或屬於同業工會及職團各機關者省書記得邀請各該機關之長官或代表

    一人參加該委員會

     (一)凡法西斯蒂黨黨員同時爲國防義勇軍之長官或士兵觸犯本黨綱第十九條

      所列之紀律處分者其主管長官仍應予以相當之處分申斥處分應註明於登記片

      上凡國防義勇軍之隊員觸犯其總指揮所頒發之紀律條例被革除軍籍者仍送交

      省紀律委員會處理其革除軍籍如確因缺乏國防義勇軍之體格或必需之態度則

      不影響其爲法西斯蒂黨之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