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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斥

     (二)停止黨權(至少一月至多一年)

     (三)無期停止黨權

     (四)取消黨證

     (五)開除黨籍

第二〇條 第十九條第一第二第三項之處分爲懲戒並非不可改善之行爲法西斯蒂黨黨員

    如犯有不名譽之刑事罪時在審理期間中央書記長未判決以前暫行停止其黨權

    凡受嚴重之紀律處分或其人確無法西斯蒂黨眞實黨員精神之德性者得取消其

    黨證

    第十九條第五款之處分適用於法西斯革命時之叛徒及曾犯不名譽罪者

    法西斯蒂黨黨員曾犯被開除黨籍處分者同時喪失其公權

    判決後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證明判決之錯誤及得領袖之准許不能變更其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