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NLC511-13053253-48003 關政記.pdf/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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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最陰毒在與能入美籍之人無涉一句直日此條係特禁華人之苛例與我平等優 待之國人無涉請勿怪而已此條最緊要者又在如轉業者不合居美一句如以合例之 照來美他日或商務失敗或學費不繼時或改業爲雜碎館爲洗熨業爲種園工及各項 營生工業卽指爲不合居美而拘撥之出境矣倘以無盤費爲辭乎其新例別欺又有云 如華人來美三年內應撥回華者要火船公司出船錢載回若過五年則美國政府出半 倘新例一行火船公司必逼取華人來回船費留一半存儲公司以爲後日載回之預備 此又將來必至之事也前者商子二十歲可以來美今限以十六歲其例加苛矣况又云 須父母一人同來此欲借其父母口供以爲挑剔之地也其新例第九款有云或携同不 合例之人來美撥回時罰銀壹百元是其父母又須罰金銀壹百元矣其新例第十九欵 又有云凡幼年人撥回時要其同來之人帶回是又並其同來之父母撥同矣合管理各 國人入口之通例各條而觀之皆爲此第三款特別苛待華人之專例而設特此第三款 萬不可以施之於歐美各國人民至無可躲避之時直下一與能入籍者無涉一語耳即 如此第三欺准主筆醫生銀行及各有專門學問人來美似較前例爲寬不知以不准改 業一條截之七月初一新例頒行以後恐不在此數種人之中者皆指爲不合居美將盡 拘拿之以一船而載去之則我居美之華人此時有合居美之資格者恐不及一萬試問 此時商店之雜貨誰買主筆之論說誰看醫生所醫者何人教習所敎者誰子銀行與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