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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款

兩國陸路交界處所,邊民向來互市。此次應於定約後,重訂陸路通商章程稅則。邊民已經越墾者,聽其安業,俾保性命、財產。以後如有潛越邊界者,彼此均應禁止,以免滋生事端。至開市應在何處,俟議章時,㑹同商定。

第十三款

兩國師船,無論是否通商口岸,彼此均許駛往,船上不准私帶貨物,惟有時買取船上食用各物,均准免稅。其船上水手人等,准聽隨時登岸,但非請領護照,不准前往内地。如有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