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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後大清國、大韓國永遠和好,兩國商民人等彼此僑居,皆全獲保護優待利益,若他國遇有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均須相助,從中善爲調處,以示友誼關切。

第二款

自此次訂立通商和好之約後,兩國可交派秉權大臣,駐劄彼此都城,並於通商口岸設立領事等官,均可聽便。此等官員與本地方官交涉往來,俱用品級相當之禮。兩國秉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