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與領事等官,享獲種種恩施,與彼此相待最優之國官員無異。領事官必須奉到駐劄之國批准文憑,方可視事。使署人員往來及專差送文等事,均不得留難阻滯。惟所派領事等官,必須真正官員,不得以商人兼充,亦不得兼作貿易。倘各口未設領事官或請別國領事兼代,亦不得以商人兼充。若兩國所派領事官辦事不合,可知照A02424-009駐京公使,撤回更換。
第三款
韓國商民並其商船,前往中國通商口岸貿易,凡應完進出口貨稅、船鈔並一切各費,悉照中國海關章程與徵收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