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NPM外交部寄存條約影像 910000115002 中日講和條約(馬關條約) 002漢文簽署本(蓋有「皇帝之寶」印).pd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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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A04024-008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