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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館職員因事或因病請假,應塡具請假單,送由主任轉呈館長核准後方得離館,請假規則叧訂之。

第十七條 本館閱書規則,閱報規則,參觀規則等叧訂之。

第十八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出館務會議修正之。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教育廳核准施行。

三、江蘇省立鎮江圖書館省會各機闗及學術團體借閱圖書辦法

條 本館爲便利省會各機關及學術團體借書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條 各機關或團體向本館借書,一律由各該機關圖書室管理員負責收轉;無圖書室者,應叧用公函指定人員管理。

條 上項管理員姓名及其印鑑,應先函知本館存查,如有變更,須將經借圖書交清後方得免除責任。

條 管理員代借圖書時,應詳細塡明書單,加蓋圖章,來館領取。還書或索書時,仍由原管理員點收交館。

條 宇典、辭書、畫册、碑帖、地方志、文藝小說、報章、雜誌、地圖、及大部叢著如四部叢刊圖書集成等曁善本書或新到圖書在一個月內槪不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