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14

本页已校对

民法總則釋義

史尙寬

緒論

一 民法之意義

一 社會生活

民法者。規定社會生活準則之法律也。原來人類相聚而處。共營生活。故人類有社會的動物之稱。吾人有老少強弱之分。智愚賢不肖之別。假非分工合作。互相扶助維持。則難以各遂其生而促人類之進步。離羣獨存之人。爲不可想像之事。故無社會。亦卽無個人。可斷言也。社會發達。而組織益加嚴密者。爲國家。就廣義言之。國家生活卽爲社會生活之一形式。然組織及維持國家團體之人類活動(國家生活)。與以種族之生存繼續爲目的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