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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條約法 條約法者。含於已公布國際條約中之法律的規定也。國際條約依法公布後。有拘束人民之力。故條約中之民事規定。爲民法法源之一。例如通商條約、著作權條約、工業所有權條約等。含有民事規定。亦不少也。原來關於條約之國內的效力。議論極不一致。有謂條約爲國家間之契約。只能拘束國家自身。直接對於人民非將其內容變成法規時。不能有何等效力。有謂條約雖一面爲國際間之契約。然他方條約爲國家之意思決定。其公布卽爲對於人民之表示。當然發生拘束人民之力。實際上各國憲法多規定條約有國法的效力(日憲一三條。德憲四條)。此等有國內法之效果者。通稱爲條約法(Vertragsgesetz)。條約旣與法律有同等之效力。當然可以變更法律。法律亦可變更旣訂之條約。不過國家須負違反條約之責而已。

二 非制定法

1.習慣法 (Gewohnheitsrecht)其說明見民法第一條註解茲不贅。

2.判決例 學者稱之爲判例法(Case law, Judge-made law, Judikaturrecht) 。判例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