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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判例。近世學者認法理爲法源之一者甚多。在德則有Kohler, Ring, Hedermann。在日本則有梅謙次郎美濃部達吉穗積重遠等。

四 民法法規之種類

民法法規云者。以組織民法各個之條文所定之法則也。其種類甚多。略舉之如下。

一 固有法與繼受法

固有法者。其社會生活發達之結果。以應地而生之規範爲內容之法律也。繼受法者。繼受外來法律之謂也。外來之繼受方法。有兩種。曰習慣法的繼受。曰立法的繼受。習慣法的繼受之例最顯著者。爲第十三世紀與第十四世紀在德繼承羅馬法是也。立法的繼承之例最顯著者。爲比國意大利之繼受拿破崙法典。土耳其繼受瑞士民法法典是也。我國民法除親屬繼承兩編中有不少之固有法外。其他之大部分多爲繼受法。

二 實體法與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