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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種種。反對解釋者。以反對之法則。適用於反對事實之謂也。例如民法第七二條規定『法律行爲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反面卽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法律行爲爲有效是也。當然解釋者。某事實較於法律所定者。更有適用該法則之理由之謂也。擴張解釋者。擴張法文之意義。確定法則之眞義之解釋也。制限解釋(einschrankte Auslegung)云者。法律所定文義過於廣汎。縮小而加解釋之謂也。補充的解釋(ergänzende Auslegung)云者。立法不能言其所欲言。或不能盡其所欲言。以論理解釋補充之之謂也。

一 類推適用(比附援引)

類推適用云者。法律無規定之事項。適用與之類似事項之法規也。法律屢用『準用』字樣。係明示類推適用也。或有時雖不用『準用』二字。然用其他語句。亦可表示同樣之意。有不可不注意者。爲適用與準用二語之區別也。準用非全適用所引用之規條。應依事項之性質。而變通適用者也。

法律無準用規定時。是否仍許類推適用。則爲問題。然以社會生活之必要上言之。則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