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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類推適用也。類推適用。有謂之爲新立法者。類推適用之結果。或有時發生習慣法與判例法。但類推適用。不過爲對於具體事件原則之適用。非原則之設定也。有謂之爲擴張解釋者。然超過或程度之類推。不復得謂之解釋。故類推適用之根據。乃在於法律之欠缺。不得不依條理判決之者也。

二 自由法說

關於法律解釋及適用。有所謂自由法說者(Freirechtstheorie)。自由法說。實爲最近法律帶有社會的傾向之一發現。自二十世紀之初。德法兩國一派學者主之最力。或謂新自然法論。此派之學者。最注重於正當衡平之裁判。攻擊從來之法律及法律學。謂非可以達此目的者。原來法規不過爲法官之一般的指南。裁判官應於法規以外。用科學自由探究的方法(la' libre recherche scientifique)。以發現基於事物本性(la nature des choses positives)之法律(Freie Rechtsfindung)。此主張實基於對於從來立法及裁判之不滿。欲在法律學開一新生面。最可注意者。擺脫從來之槪念法學(Begriffsjurisprudenz)與論理法學(Kons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