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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私法之發生。對於前記之原則多設例外規定。我法律適用條例第五條以下之規定是也。國際私法。另成一科之學。故不詳及。

此外有特殊階級不受民法之支配者。例如日本皇族另有皇室令、皇室財產令。華族另有華族世襲財產法。關於軍人有陸軍現役軍人婚姻條例。海軍現役軍人結婚條例等。然除軍人有特別情形外。他皆爲封建時代之遺物。我國爲民國。當然不許此種制度之存在也。

三 關於地之民法效力

一國之民法原則於其國境內之人民。無論其爲本國人或外國人。皆適用之。但對此原則亦有種種之例外。

1.雖爲自國之領土。然不適用自國之民法也。例如朝鮮台灣為日本之領土。然不適用日本之民法。安南爲法之領土。然不適用法國之民法。

2.因國際私法之效果。於自國領土內。不適用自國之民法也。

3.領事裁判權之結果。外國人不適用所在國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