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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法上之權利義務

1.公權與私權 (droits civiques on politiques, droit civil; oeffentliches Recobt oder Staatsrecht des Buergers, privates Recht; civil right, private right)權利與公法私法相對應。可分爲公權與私權。卽以國家生活上之利益爲內容者。爲公權。以社會生活之利益爲內容者。爲私權。故民法之權利屬於私權。然立法上難以絕對區別。公法與私法已如前述。故民法中公權附與之規定亦不少(民三〇條、二二七條、一〇五二條)。關於公權私權之區別。特別可注意者如下。

A.此區別無關於權利之主體。個人得享有公權。例如選舉權、訴權。國家及公共團體亦得享有私權。例如財產權。

B.此區別無關於權利之如何發生。因私權之侵害而生訴權之公權。又公法上之義務違反得生私法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官吏之賠償責任。

C.此區別無關於權利之有無財產上之利益。例如親屬權爲私權。官吏之俸給權爲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