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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es du droit prive dépuis le Code Napoléon, Paris 1912)。原來Anguste Comte曾主張『人只有盡其義務之權利』。Duguit則謂人在社會應盡一職並無自由之權。唯有社會的行動之義務。卽如所有權非爲所有者之權利。不過爲財貨保持者之社會的機能而已。故法律不復保護所有者之權利。唯擔保財貨保持人以行使社會機能之可能性而已。……此種議論。再有復於義務本位之傾向。然民法之內容。不限於權利義務之規定。例如民法第一二條以滿二十歲者爲成年人之規定。民法第二〇條以下關於住所之規定。不得謂之直接有關於權利義務。故權利義務非爲法律之全部。而法律之強要義務或擔保權利者。非以義務之強行或權利之擁護爲終局之目的。要不外爲保護與促進社會生活之利益也 。因此法律旣不得爲權利本位。亦無須爲義務本位。當以社會本位爲理想。及於個人自覺時代而法律進於權利本位。入於社會自覺時代。則法律今後應變爲社會本位。亦無可疑。

三 私權之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