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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以外之抗辯。有稱之爲反對權(Gegenrecht)者。抗辯權者。以相對人所有請求權之存在及有效爲前提之反對權也。與否認相對人有權利存在之異議(Rechtsverneinde Einwendung)不同。但訴訟法上之抗辯云者。指被告人用爲防禦方法之一切主張而言。故權利否認之異議。亦爲訴訟法上之抗辯權也。抗辯權因其效用可分爲滅却的抗辯權與延期的抗辯權(Jilatorische Einrede)。前者謂有滅却請求權效力之抗辯權。例如抵銷之抗辯。後者謂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辯權。例如同時履行抗辯。德民以消滅時效發生滅却的抗辯權(Peremptorische Einrede)(德民二二二條。我民一四四條)。有謂抗辯權爲形成權之一種者。然形成權乃有權利創設、變更或消滅之作用。而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故抗辯權爲一種特殊權利也。
5.基於權利相互關係之分類
A.原權與救濟權 由權利侵害發生之原狀囘復。或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謂之救濟權。其原來之權利。謂之原權利。關於救濟權之作用。可參照請求權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