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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我國民法之經過

一 淸代以前之民法

太古時代之事蹟。書闕有間。不可得而徵矣。溯自唐虞以迄前淸。其間歷年數千。勢有弛張。而法書亦遂有多少之變革。惟其中最可令人注意者。卽其編纂之精神。數千年皆一貫是也。蓋吾國法書。本以輔翼禮教。禮教所不能藩籬者。然後以法律正之。淸之律令。淵源於明。明之律令。淵源於唐。唐出於隋。隋本於北齊後周。卒皆形式稍變。而用意不變。偏重公法之制度。而私法關係。大抵包括於禮制之中。然亦有以私法關係爲法書規定之内容者。如所謂戶律、婚律、戶婚、戶役、田宅、婚姻、錢債等篇目是也。此種法條之規定。且有隨時代而增詳之趨勢。可謂皆民法也。不過混雜公法之中。且未見其發達耳。謂吾國無形式的完善民法則可。若謂無實質的民法。則厚誣矣。民國成立之初。關於刑事者。就前淸宣統二年公布之刑律。將牴觸國體諸條删節。於民國元年三月十日。以大總統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