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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公布。卽日施行。是爲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關於民事者。因未另定民法。凡前淸現行刑律中關於戶役、田宅、婚姻、錢債四篇之規定。仍然適用。卽所謂民事有效部分是也。由此可知前淸現行刑律。關於刑罰部分。雖因新刑律之頒布而失效。而民事部分。則在新民法未公布施行前。固曾爲有效之法律也。
二 民法草案
淸之末葉。經庚子戰敗。朝野始憬然思變法以自強。故關於法律之改革。亦稍稍着手進行。光緒二十八年。派沈家本伍廷芳爲修律大臣。專注重於刑律之修訂。光緒三十三年。憲政編查館議覆修訂法律辦法。認爲立法應設專官。遂於是年派沈家本兪廉三英瑞爲修訂法律大臣。設修訂法律館。聘日人松岡義正。擔任起草民律。宣統三年。前三編告成。後二編。由法律館商同禮學館訂立。亦於是年脫稿。卽所稱大清民律草案是也。内容計分五篇。一總則、二債權、三物權、四親屬、五繼承。大體倣德日兩國民法。卒未公布施行。
民國成立後。附設法典編纂會於法制局。旋改隸於司法部。更名爲法律編查會。嗣後又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