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57

本页已校对

。逐日開會起草。歷時三月。民法第一編總則起草完竣。全編分七章。一百五十二條。同年四月二十日該院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呈經國民政府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明令公布。以是年國慶日卽十月十日爲施行期。民法總則之施行法。議定十九條。亦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與總則同日施行。

民法起草委員會。自民法總則草成提交大會通過後。復遵照中央政治會議第一八三次會議議决之民法債編立法原則及編訂民商法統一法典議决案。開始起草民法債編。自夏徂秋。開會一百二十餘次。審議再四。始能定稿。全編分二章。六百零四條。同年十一月五日該院第五十八次會議通過。呈經國民政府。於是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明令公布。以十九年之五月五日爲施行期。債編施行法。議定十五條。亦於同年二月十日公布。與債編同日施行。民法債編脫稿後。民法起草委員會卽照中央政治會議第二〇二次會議議決之民法物權編立法原則。於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開始起草民法物權編。同年十一月完成。全編十章。二百十一條。同年十一月十九日該院第六一次會議通過。呈經國民政府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