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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立法史上一可紀念之工作也。

九 新民法之特色與立法精神

一 民商兩法之合一

民商兩法是否合一。此爲起草民法時所應首先解決問題之一。意法德日瑞荷諸國學者。本有盛倡民商兩法合一之說。一九〇一年公布之瑞士債務法。已開民商法合一之端。近如蘇俄民法暹羅民法亦均實行合一。誠以商事亦屬民事。商法之與民法對立。在理論上殊無根據之可言。我國於民法總則編公布以後。由立法院院長胡漢民向中央政治會議提議。請訂民商統一法典。經政治會議先付審查。旋即議決。認爲可行。交由立法院照辦。是爲我國民商法統一之經過。

民商法合一之理論如何。可就民商法劃一提案審查報告書觀之。其要點如左。

1.商法之於民法以外。成爲特別法典者。實始於法皇路易十四。維時承階級制度之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