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NTUL-9900013504F01 民法總則釋義.pdf/72

本页已校对

N.繼承特留分之規定(民一二二三條)。

2.國民經濟之適合

A.關於引水排水及使用他人土地之規定(民七七五條、七七八條、七七九條、七八三條、七八五條至七八九條、七九二條)。

B.越界建築。非卽提出異議。不得請求遷拆之規定(七九六條)。

C.因附合、混合。取得動產所有權之規定(民八一一條、八一三條)。

D.因加工取得他人動產之規定(民八一四條)。

E.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之規定(民六八條二項)。

3.無過失責任之確認 關於過失責任之根據。一般承認業務危險說之原則。例如謂業務傷害爲業務固有之危險。受其利者。受其害。故業主對於因工受傷之工人。不得不負賠償責任。然民法上之無過失賠償責任。依此尙不足以說明。可謂基於平衡之原則。卽權衡損害之原因。當事人雙方損害之程度或經濟狀况而生之賠償責任也。試列舉之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