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所謂平等者。僅形式上之平等。非實質上之平等也。
7.種族健康之增進
A.早婚之害。足以弱種喪身。而我國則向有早婚之習。故民法明定結婚之最低年齡。以示限制(民九八〇條)。
B.近親相婚。於遺傳生不良之影響。而於風化亦有關。故民法規定一定親等之親屬間。不得結婚。以杜其弊(民九八三條)。
C.不治之惡疾。及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我國舊律及歷次草案。均不以之爲解除婚約及離婚之原因。衡諸優生學。實有未合。故民法明定其得以解除婚約及離婚(民九七六條、一〇五二條)。以期增進種族之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