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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
民法總則凡七章。共爲一百五十二條。經國民政府於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並於同年十月十日爲施行日期。
民法總則不獨適用於民法分則各編。凡一切民事之無特別規定者。皆適用之。
第一章 法例
法例者。法律全部適用之通則也。英譯法例爲適用與解釋(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蓋就民法法例所規定之內容而爲意譯也。法譯爲法律之一般適用規則(règle d'application de la loi en général)庶近原意。按之外國民法有首揭關於法例之規定者。如瑞士、土耳其、蘇俄、暹羅及法國。亦有不設此規定。如德日是。我國民法摭拾民法適用之通則冠列編首。名曰法例。蓋從瑞士等國之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