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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一 關係條文

民法 六八、三一四、三七二、四二九、四三九、五三七、五七〇、五七九、五九二、六三二、七七六、七七八、七八五、七八六、七九〇、七九三、八〇〇、八三四、八三六、八三八、八四六、九一五。

二 參考條文

瑞民一。暹民一三、一四。土民一。

三 用語說明

民事乃對於刑事而言。因民商法統一之結果。不復有商事之名稱。法律係指一切關係於民事之法律。民法法典及特別民事法規。如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固不待論。卽其他農工商關係法規。如勞動契約法、團體協約法、工廠法、佃農保護法、船舶法、交易所法等凡與民事有關之法令。皆包含在內。習慣謂有法律效力之習慣。與單純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