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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

本章所謂人。乃指權利之主體而言。包含自然人及法人。第一節規定自然人(六條至二四條)。第二節規定法人(二五條至六五條)。

第一節 自然人

第六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一 關係條文

民法 一一。

二 參考條文

瑞民一一、二七、三一之一。德民一。日民一。法民八。俄民四。暹民三九之二。土民八、二七。奥民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