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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先於年幼者而死。依德民第二〇條。瑞民第三二條第二項。則不問年齡如何推定爲同時死亡。我民法第一一條之規定蓋從德瑞之例也。

五 外國人之權利能力

何謂外國人。卽非中華民國國籍之人。何人有中華民國國籍。則依國籍法第一條之規定。外國人是否與中國人享受同等之權利。須依法律及國際條約定之。我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對於外國自然人。規定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第一一條對於外國法人。規定經認許之外國人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可稱爲限制的平等主義。卽外國人之權利能力得以法令限制之。其限制之範圍見於條約者。外國人僅得於通商口岸住居營商租地起蓋房屋。不得有土地所有權。見於法令者。例如土地法第一條規定農地林地牧地漁地鹽地鑛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監督商辦航空事業條例第五條。規定經營航空事業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爲限。並不參用外資或借用外資。民營公司事業監督條例第一一條[1]規定民營公司事業不得加入外股或

維基文庫註

  1. 民國二十二年修正全文時,改列第一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