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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借外債。國民政府二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命令。禁止國內森林鑛產荒地漁場鐵道及各項企業。如未經中央主管部核准。不許締結任何租售或類似租售之契約。

六 判例

一 中國與各外國通商條約。祇許外國人得於通商口岸租地起蓋房屋。雖光緒二十九年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第三條。准許美國人於已開或日後所開爲外國人居住通商各口岸中已定及將來所定爲外國人居住合宜地界之內。得租借或永租(To lease in perpetuity)地基。自行建造房屋行棧。然並不能解爲准許外國人得於中國享有土地所有權或在租界以外永租土地。(大理院八年上字九一九號)

二 外國人除教堂有特別條約外。無在中國購置土地之權。故外國普通商人購置土地。其買賣契約根本上不能認爲有效(大理院八年上字五九二號)

(註一) 中比通商條約附件聲明。比國人民在中國停止享受領事裁判權並兩國之關係。遠於完全平等地位之後。中國政府鑒於中國人民得在比國及廬森堡國領土之任何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