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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兼任文武職員;但制定官制暨任

 免國務各員及外交專使,須參議院之同意。

第六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七條 臨時副總統於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升任之;但大總統有故障

 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

   第二章 參議院

第八條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九條 參議院每省以三人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十條 參議開會議時,各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一條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一 議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