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面已核对
推謝者也。矧為北虜未滅,戰雲方急,立法事業,在在與戎機相待為用,破壞、建
設之二難,畢萃於茲。諸君子勉哉!各盡乃智,竭乃力,以固民國之始基,以揚我
族之大烈,則不徒文一人之頌禱,其四萬萬人實嘉賴之。
法制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第一章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
第一條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
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票為限。
第二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治全國之權。
第三條 臨時大總統有統率海陸軍之權。
第四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締結條約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