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Regulations on Civilian Aircraft Incident Investigation, 2020.pdf/18

此页尚未校对

(四)驾驶舱语音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五)驾驶舱影像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六)与空中交通服务有关的所有记录;

(七)原因分析资料,包括飞行记录器分析资料和技术会议记录。

前款规定的信息仅在与调查事件分析和结论有关时才可纳入调查报告或者其附录中,与分析和结论无关的部分不得公布。

第三十四条 民航局应当根据其他组织事件调查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提供所掌握的与调查有关的资料。

第六章 调查报告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二)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三)结论;

(四)安全建议;

(五)必要的附件;

(六)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专业小组应当向调查组组长提交专业小组调查报告,调查组组长应当组织审议专业小组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编写调查报告草案。草案完成后,由调查组组长提交给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