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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安全建议90日内,书面回复安全建议的接受情况。

第四十二条 接受安全建议后,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建议制定相应措施。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跟踪安全建议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

第四十三条 调查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完成。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在期限到达日之前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调查进展报告。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对地区管理局提交的最终调查报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审议发现问题的,民航局可以要求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也可以组织重新调查。民航局未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地区管理局提交的最终调查报告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调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事件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或者民航局批准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十六条 对于事故,民航局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国际民航组织送交初步调查报告。对于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结束后,民航局应当向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国家送交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可能推翻原结论或者需要对原结论进行重大修改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 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对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调查的文件、资料、证据等清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限按照民航局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