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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予以保证。
三、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有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 坏不能辨认,以及因常住户口迁移变动等原因,按照规定申 报换领新证时,应向申领人收取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丢 失,补领新证的,应向申领人收取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 费用。
证件工本费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制证成本核定。目前, 暂定收取证件工本费标准为:经济特区,每证2元;广东、 福建省,每证1元;其他地区,每证6角。
四、收取的证件工本费,作为地方预算收入(规费收 入)全部上交国库。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在建立制证中心 时,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进行改造,确有需要新购置设备 的,其费用和相应的基建投资,由地方财政和地方计划部门 安排。基建自筹指标,纳入地方基建规模。
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经费开范围主要是,各种制 证材料的购置费,制证设备的安装维修费和技术培训、专业 会议、资料编印、包装运输、宣传组织、核对户口的费用, 以及工作人员的误餐、夜餐补助和交通费用等。
集中发证期间,借调的工作人员,应以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为主。借调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 由原单位开支。
七、各级公安机关应配备管理居民身份证经费的专职财 务人员,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财务管理,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注意节省 开支,保证专款专用。.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