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公行公俾其徒自相推擇籍其名以次
𥙷之授文據廷中却其私謝以絶左右徼
求之敝民出家者三𡻕一附籍殆萬人闔
府徼賂至裒錢數千萬公至不禁而自止
廢寺二皆囊槖爲姦者禁婦女毋入寺舎
〈行述〉
公所至岀教事應下縣責其屬度緩急與之
期期未盡不復移書督趣期盡不報按其
罪期與事不相當聽縣自言別與之期而
桉與期者即有所追逮州不遣人至縣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