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449-魏徵-羣書治要-16-07.djvu/109

此页尚未校对


郭躬字仲孫頴川人也明法律有兄弟共殺人

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

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

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復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

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

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爲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

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

矢君子不逆詐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

帝曰善遷躬廷尉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