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甲將死命其子以嬖妾爲殉其子
稼之或非其違父之命子云不敢陷
父於惡
觀行慰心則禀父命辨惑執禮宜全子道
甲立身失正没齒歸亂命子以邪生不戒
之在色愛妾爲殉死而有害於人違則棄
言順爲陷惡三年之道雖奉先而無改一
言以失難致親扵不義誠宜嫁是豈可順
非况孝在慎終有同魏顆理命事殊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