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815-范仲淹-范文正公集-10-05.djvu/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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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差仕者與小處監當候兩任無私罪本路轉

  運提刑知州通判五人同罪保舉方得親民其不

  赴程試又無上件官舉并雖曾三度就試詞業紕

  繆對義不及格者未得差使如却願班行者與等

  第安排

    奏重定職田頃畆

州職田

   長吏

 大藩府二十頃    節鎭十五頃

 防團以下州軍十頃  京軍監七頃

   通判

 大藩府八頃      節鎭七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