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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磨勘仰審官院先具元犯情理入巳不入已因
依輕重并今度磨勘年限内有無勞績及舉主人
數進呈取㫖如經兩度取旨磨勘各有勞績及有
同罪舉主三人以上又無私過者即依常例三周
年磨勘更不先取㫖其到闕守候差遣人於指射
路分内未有闕以前并受差遣以後待闕及得替
赴任公程月日〈水計綱路程〉並許通計磨勘如守候差
遣人於元指射合入路分内有闕不就則將守候
差遣半年後月日并假限外及得替赴任公程外
住滯日數並不得理入磨勘之限
一今後京朝官上章陳乞并於中書審官院求就在京
差遣者〈此後各須投狀〉並五周年磨勘所有前後資考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