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815-范仲淹-范文正公集-10-05.djvu/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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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磨勘仰審官院先具元犯情理入巳不入已因

 依輕重并今度磨勘年限内有無勞績及舉主人

 數進呈取㫖如經兩度取旨磨勘各有勞績及有

 同罪舉主三人以上又無私過者即依常例三周

 年磨勘更不先取㫖其到闕守候差遣人於指射

  路分内未有闕以前并受差遣以後待闕及得替

 赴任公程月日水計綱路程並許通計磨勘如守候差

 遣人於元指射合入路分内有闕不就則將守候

 差遣半年後月日并假限外及得替赴任公程外

 住滯日數並不得理入磨勘之限

一今後京朝官上章陳乞并於中書審官院求就在京

 差遣者此後各須投狀並五周年磨勘所有前後資考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