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
一遇有規矩所載不盡事理掌管人與諸位共議定
保明同申 文正位〈本位有妨嫌者不同申〉雖巳申而未
得 文正位報不得止憑諸位文字施行
右十項以元符元年六月 日
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揮叅定
一諸位関報義莊事雖尊長並於文書内著名仍不
得竹𥿄及色牋違者義莊勿受
右一項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
三右丞指揮修定
一義莊遇有人贖田其價錢不得支費限當月内以
元銭典買田土輙將他用勒掌管人償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