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ibu Congkan0819-范仲淹-范文正公集-10-09.djvu/12

此页尚未校对


  米

 一遇有規矩所載不盡事理掌管人與諸位共議定

   保明同申 文正位本位有妨嫌者不同申雖巳申而未

   得 文正位報不得止憑諸位文字施行

右十項以元符元年六月  日

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揮叅定

 一諸位関報義莊事雖尊長並於文書内著名仍不

   得竹𥿄及色牋違者義莊勿受

右一項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

三右丞指揮修定

 一義莊遇有人贖田其價錢不得支費限當月内以

   元銭典買田土輙將他用勒掌管人償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