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一項以崇寜五年十月十二日
五侍郎指揮修定
一諸位輙取外姓以爲巳子冐請月米者勿給許諸
位覺察報義莊義莊不爲受理許諸位徑申
文正位公議移文平江府理㫁〈其大觀元年七月以前巳收飬〉
〈給米者不得追訟〉
右以大觀元年七月𥘉十日
五侍郎及 二相公指揮叅定
一諸位子弟在外不撿生子冐請月米掌管人及諸
位覺察勿給即不伏掌管人及諸位申
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斷
右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