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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一項以崇寜五年十月十二日

五侍郎指揮修定

 一諸位輙取外姓以爲巳子冐請月米者勿給許諸

   位覺察報義莊義莊不爲受理許諸位徑申

   文正位公議移文平江府理㫁大觀元年月以前巳收飬

   給米者不得追訟

右以大觀元年七月𥘉十日

五侍郎及 二相公指揮叅定

 一諸位子弟在外不撿生子冐請月米掌管人及諸

   位覺察勿給即不伏掌管人及諸位申

   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斷

右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