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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三項以熈寕六年六月  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掌管人侵欺及諸位輙假貸義莊錢斛之𩔖並申

   官理㫁償納不得以月給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義田詐立名字同

 一掌管子弟若年終當年諸位月給米不闕支糙米

   二十石雖闕而能支及半年以上無侵𨼆者給

   一半巳上並令諸位保明後支若不可保明各

   具不可保明實狀申  文正位

 一義莊勾當人催租米不足隨所欠分數尅除請受

   謂如欠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請受之𩔖至納米足日全給巳尅數更不支

   有情𡚁者申官决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