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四項以元豐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絹錢並勿給
一兄弟同居雖衆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過五人〈謂如〉
〈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米五人之類〉
一未娶不給奴婢米〈雖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歳以上者自依〉
〈規給米〉
一義莊不得典買族人田土
右四項以紹聖二年二月初八日
一義莊費用雖闕不得取有利債
一義莊事惟聽掌管人依規處置其族人雖是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