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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四項以元豐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絹錢並勿給

 一兄弟同居雖衆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過五人

   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米五人之類

 一未娶不給奴婢米雖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歳以上者自依

   規給

 一義莊不得典買族人田土

右四項以紹聖二年二月初八日

二相公指揮修定

 一義莊費用雖闕不得取有利債負

 一義莊事惟聽掌管人依規處置其族人雖是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