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國文正公文集卷第二十三
章奏八
論因差遣例除監司劄子
論財利䟽
臣光竊以轉運使提刑獄轉運判官等皆宣布國
家詔令督察官吏善惡一方之民休戚所繫事任至
重不可輕以授人伏見近歳以來多以所差遣循
例得之不問其人賢與不肖有無績效至如真楚泗
州之𩔖雖云繁劇然民事至少賔客實多大抵能飾
厨傳即爲稱職官滿之日徃徃擢爲監司其人實
有材能政迹則雖在它州亦當擢用無以異於庸